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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互惠关系的国际判决实践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以及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一般都只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因而在不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况下得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存在互惠关系的国际判决实践

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除了允许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印度等国)以及只允许内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家(如苏联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以外,其他国家一般都只规定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因而在不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况下得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典型案例9-6】

Kolmar Group AG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别程序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协外认3号)(www.xing528.com)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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