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各国法律及有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都无一例外地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认外国判决违反捷克公共秩序的”,则不得承认和执行。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明显地不符合瑞士的公共秩序,在瑞士应拒绝承认该判决。”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是经与请求国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不相容的程序作出的,或者是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其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此外,也有些国家司法实践认为,外国法院判决本身也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政策。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承认和执行条件之一是:“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背日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如违反南斯拉夫宪法规定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则不应承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均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典型案例9-5】
许强华与Dan Tang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106号)(www.xing528.com)
申请人许强华向本院申请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编号:08-FL-815)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许强华申请称:许强华于2002年8月3日和Dan Tang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尼亚加拉瀑布市结婚,后来因缺乏感情,两人友好协商离婚,并向加拿大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命令婚姻解除,该离婚判决于2008年8月2日生效,现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
本院查明:许强华申请属实,有其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及中文译本为证,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强华为中国公民,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人许强华提交了该加拿大法院离婚判决的生效证明,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承认,申请费应由申请人许强华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的离婚判决(编号:08-FL-815)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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