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既判力说又被称为一事不再理说。终审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被称为既判力。他认为,“一事不再理”理论如果作为承认和执行本国判决的理由或许是妥当的,但如果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仍欠缺说服力。相反,很多国家将该学说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他国判决的依据,即当内国法院已经对该案件作出判决或者其他国家已经承认和执行了第三国的判决的情况下,一事不再理成为其拒绝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
既判力说又被称为一事不再理说。该学说认为对于一国已经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审理,任何当事人也不得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终审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被称为既判力。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李斯教授。他将“一事不再理”的内涵解释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共政策要求必须终结诉讼;(2)任何参与争辩的人都应受争辩结果的约束;(3)业已审结的问题应当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他认为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考量,这一点足以成为承认和执行他国判决的理由。并且对于胜诉一方当事人而言,承认和执行判决,保护其胜利果实,也是其利益之所在。著名学者冯·梅伦对该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一事不再理”理论如果作为承认和执行本国判决的理由或许是妥当的,但如果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仍欠缺说服力。他认为,在分析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判决的理论基础时应当至少考虑五方面的内容:(1)避免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和节约司法资源;(2)保护胜诉方的利益;(3)使原告在选择法院地时,不必将当地执行的可行性作为考量因素;(4)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协调一致;(5)相信判决法院比判决执行法院更加妥当。不过,该学说并没有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很少有国家将该学说作为承认和执行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相反,很多国家将该学说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他国判决的依据,即当内国法院已经对该案件作出判决或者其他国家已经承认和执行了第三国的判决的情况下,一事不再理成为其拒绝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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