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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学说:从国际礼让到法院判决的权利承认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替国际礼让说的是既得权学说,其代表人物是戴西。后来有学者把既得权学说扩大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他们认为,一方当事人依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而取得的权利,应属于既得权,其他国家也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因此,既得权说也没有揭示一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真正原因。

既得权学说:从国际礼让到法院判决的权利承认

代替国际礼让说的是既得权学说,其代表人物是戴西。戴西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与美国的斯托雷齐名,同是国际私法英美学派的奠基人。他在1896年问世的《法律冲突论》(Conflict of Law)一书中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这就是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戴西在批判国际礼让学说时,曾指出,如果认为承认或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是一国的法官法院出于对另一国的“礼貌”那不过是说明思想混乱而已。戴西认为:承认或适用外国法只是为了给本国的或外国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方便和避免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有学者把既得权学说扩大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他们认为,一方当事人依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而取得的权利,应属于既得权,其他国家也应予以尊重和保护。但在事实上,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跟依外国法院判决取得的权利两者是不同的。(www.xing528.com)

法院地国适用了外国法,意味着法院地国承认了当事人依该外国法取得的权利;而法院地国依有关法律作出的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当然地也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因此,既得权说也没有揭示一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真正原因。并且既得权存在着概念不清的问题。根据外国法承认成立的既得权是随着内国所适用的外国法而存在的,但是根据外国判决所取得权利必须经过内国法院的承认,因此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同承认国际私法原有意义上的既得权概念并不一致,因此该学说并没有真正厘清既得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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