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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学说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作用及争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关于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主要是国际礼让说。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学说的是胡伯。后来,英美一些学者将此学说运用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认为一国的判决原本只能在其境内有效,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完全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但是由于国际社会一直没有国家具体对“国际礼让说”中的“礼让”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理论遭到了众多批评。

国际礼让学说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作用及争议

早期关于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主要是国际礼让说。该派学者因承袭达让特莱的学说,也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应依属地原则,不过他们认为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学说的是胡伯。胡伯曾任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著有《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该书的第二编即“论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冲突”,提出了三项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会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后来,英美一些学者将此学说运用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认为一国的判决原本只能在其境内有效,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完全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据此学说,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乃是每一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只要外国法院的判决不损害内国的公共秩序,是可以根据国际礼让而予以承认与执行的。(www.xing528.com)

美国最高法院在“希尔顿诉盖约特”[Hilton v.Guyot(1895)159 U.S.113,163.4BE]案中对礼让的含义进行了一定的阐释:在法律上,礼让既不是绝对的义务问题,也不是纯粹的礼貌和好意,而是出于国际义务和便利的考虑,对一国允许另一国在本国领土内的立法、执法或司法行为,以及对本国公民或其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权利的一种承认。长期以来,美国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司法政策一直倾向于坚持礼让原则。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坚持司法礼让原则对国与国之间是促进经济上相互依存的各国民商事交流的良性发展的需要。对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而言是促使其实现人员、经济及技术的无碍流通的需要。[5]其目的就是尽量减少不同国家之间因为政治制度的差异等原因而造成的对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但是由于国际社会一直没有国家具体对“国际礼让说”中的“礼让”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理论遭到了众多批评。

此学说在过去为许多国家所肯定,现已不再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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