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请求书方式进行域外取证,是《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主要取证方式,也是我国民诉法和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主要取证方式。《海牙取证公约》自第一条至第十四条对这一取证方式的各项程序作了详尽规定。我国尽管尚未加入该公约,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此也规定得很简略,好在这些规定跟《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也无原则上的不同。《海牙取证公约》规定了通过请求书的方式在域外取证的有关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请求的提出
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收受缔约另一国司法机关发来的请求书,并转交给主管机关执行。各国应依其本国法律指定该中央机关,缔约国还可指定其他机关并确定这些机关的主管范围。联邦制国家有权指定一个以上中央机关。在任何情况下,请求书均可送交中央机关。公约还规定取证请求书可直接送交执行中央机关。无须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公约第三条规定了请求书应载明的内容,包括:(1)请求执行的机关,以及请求机关已知的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双方及其已有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取证的诉讼的性质;并提供有关全部必要资料;(4)需要取得的证据及需要履行的其他司法行为。适当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须予询问的姓名和地址;(6)须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对应予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须予检查的文书或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关于证据须经宣誓或确认的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请求机关要求遵循的特殊方法或程序。请求书还可提及适用公约其他条款所需要的任何情况。公约还规定对于请求书,缔约国不得要求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关于请求书使用的语言文字,公约第四条规定请求书应用被请求执行的机关的文字做成,或附有该种文字的译本。除非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提出保留,则应接受用英文或法文做成的或译为上述任何一种文字的请求书。如缔约国有数种正式文字,且由于国内法的原因,不能在其全部领土内接受以上述某一种文字做成的请求书,则应以声明方式指明请求书在其领土的特定部分内执行时所应用的或所应译成的文字。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遵循上述声明,则译成所要求的文字所需要费用应由请求国承担。缔约一国也可以声明方式指明向中央机关提出请求书可使用的公约规定提及的文字以外的文字。公约并规定请求书所附之任何译文,均应经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或宣过誓的译员,或有关两国之任何一国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证明。
(二)请求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公约第九条明确规定请求书应予迅速执行。如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应迅速通知递交该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并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如收到请求书的机关无权执行,则应将请求书及时送交该国依其本国法律规定,有权执行的机关。公约第九条规定执行请求的司法机关在须遵循的方法和程序方面应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应采纳请求机关提出的采用特殊方法或程序的请求,除非其与执行国的国内法相抵触,或因其国内惯例和程序因存在实际困难而不能实行。并且,被请求机关在执行请求书时,应在与其国内法规定的执行其本国机关发出的决定或执行当事人在其本国诉讼程序中提出请求同等的情况和范围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公约第十一条还规定在执行请求书过程中有关人员如依有关法律有免除特权或义务拒绝提供证据,则可拒绝提供证据。
此外,公约第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请求机关得根据请求机关的要求,将进行取证行为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机关,也可以根据请求机关的要求将通知直接寄给有关的关系人或代理人。缔约国还可以声明允许获得其主管机关的授权的请求机关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出席。
关于执行情况的通知,公约第十三条规定,证明执行请求书的文书由被请求机关通过请求机关所采用的同一途径送交请求机关。如请求书全部或部分未予执行,应通过同一途径及时将此通知请求机关,并告知理由。
(三)请求的拒绝
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下列范围内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其主权或安全将会由此受损害。公约同时明确规定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执行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提起该项诉讼的权利。
(四)请求的费用
公约第十四条规定请求书的执行不得引起任何性质的税费的补偿,但执行国有权要求请求国补偿支付给鉴定人和译员的费用和因使用请求国要求采取的特殊程序所发生的费用。如被请求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有义务收集证据,且被请求机关不能亲自执行请求,则在征得请求机关同意后,可指定一位适当的人执行。在征得此种同意时,被请求机关应指明这一程序将发生的费用的大致数额。如请求机关表示同意,则应补偿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否则请求机关对上述费用不承担责任。
【相关资料8-1】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用)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委托×××国调查取证。
我院对调查取证请求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下列内容无误(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和被请求国对译文语种所作的声明和保留( )
2.请求书译文的语种和附件译文的语种一致( )
3.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
4.附件中没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5.提供了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依据《海牙取证公约》调查取证请求书
2.依据《海牙取证公约》调查取证请求书译文
3.请求书附件
4.请求书附件译文
5.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说明】本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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