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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详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行为,应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在多边条约中,较有影响的有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该公约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域外调查取证;以及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海牙取证公约》。我国尚未加入《海牙取证公约》。

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详解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和送达文书一样,都是诉讼活动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必要程序。根据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行为,应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因而,如果没有外国的同意,不能在该外国境内实施取证行为。但实践中,各国法院裁判时,难免会涉及对外国境内证据的调取。为了协调各国不同的取证制度,便于域外取证的开展,国际社会通过努力,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在多边条约中,较有影响的有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该公约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域外调查取证;以及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海牙取证公约》。截至1992年5月l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等21个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国尚未加入《海牙取证公约》。(www.xing528.com)

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关于调查取证的范围,有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通常都不作明确规定。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般规定,域外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16]而我国跟泰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则未规定调查取证的范围。因此,需要调取哪些证据,通常应依有关国家的内国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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