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直接送达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即内国法将院需要在国外送达的法律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都对这种方式的送达作了明确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应当在国外进行的送达,应由审判长向驻在该国的日本大使、公使或领事进行嘱托送达。”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六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域外送达的对象只能是所属国国民,并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2.邮寄送达。即内国法院通过邮局直接将法律文书寄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这种方式的送达,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持的态度都不相同。如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六条和1965年《海牙送达条约》第十条都规定内国法院有权通过邮局直接将法律文书寄给在外国的有关人员。包括美国、法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在批准或加入这两个条约时都认可了这一规定,但也有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卢森堡、挪威、土耳其、埃及等明确表示反对,我国在199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也对此提出了保留。
【相关资料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8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www.xing528.com)
你院京高法〔2010〕452号《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均为《海牙送达条约》的成员国,且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故有关送达事宜适用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海牙送达条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公约第十条规定的方式之一为“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员送达司法文书”。按照上述决定,我国不认可德国奥芬堡州法院向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邮寄第20460/07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故该判决尚未对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第20460/07判决尚未对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胡克拉床垫和软垫家具厂有限公司释明以上法律规定,并告知待完成我国法律认可的送达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申请人仍坚持其申请,则裁定驳回其申请。
3.个人送达。即内国法院将司法文书委托给其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这种个人可能是有关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有可能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个人送达方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
4.公告送达。即将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或登报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条件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如依美国法规定,对外国国家的代理人或代理处,对外国国家或外国的政治实体的送达,可以依诉讼双方当事人间特别协商的办法进行。英国法甚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规定接受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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