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的施行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准则进行的,并且这些原则和准则是有普遍意义的,若没有这些原则和准则的存在,国际司法协助就很难有序地进行。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语言文字、律师制度、法律适用等方面。因此,请求他国协助事项不得是他国法院专属管辖范畴;委托他国完成的文件须附有该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文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委托事项不得有碍他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他国有权拒绝协助。司法协助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是依被委托国本国法,但也可以在不违背自己本国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对方要求适用对方法律或依对方指定的特定方式进行。
(二)平等互利原则
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坚持平等、互惠原则。当事各国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不得将本国意志强加他国或以此为借口制裁、攻击他国。国与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应坚持互惠对等,彼此遵循国际惯例。同样,我国人民法院受托完成协助任务时,也须依照上述原则对委托内容详加审查。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协助。
【典型案例8-2】(www.xing528.com)
梁恩宁与曹杏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
2015年7月22日,申请人梁恩宁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法庭档案号码为的离婚判决。该判决自2012年11月16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法庭档案号码为的离婚判决对梁恩宁与曹杏芬婚姻关系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本院予以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级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作出的法庭档案号码为fs-12-375333的离婚判决(即判决梁恩宁与曹杏芬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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