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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范围与方法详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按照《蒙古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保全是通过作出查封属于被告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现金的裁定来进行的。[7]另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应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驳回其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诉讼保全的范围与方法详解

德国民事诉讼法》把诉讼保全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依该法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假处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依该法第九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实施人的保全假扣押,即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诉讼保全分为货币请求的保全和对特定财产的请求的保全,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执行员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查封,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执行员对该财产实行查禁。而按照《蒙古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保全是通过作出查封属于被告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现金的裁定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的方法仅限于责令提供担保和扣押财产,而且,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在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时才发布扣押命令,扣押其财产。不过,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已不局限于提供担保或扣押财产两种,而是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则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案有关的财物。[7]另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应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驳回其申请。申请有错误的(包括申请人撤诉或败诉),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七条)。

【相关法条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www.xing528.com)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典型案例7-5】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美国矽玛特有限公司(SIGMATEL INC.)、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版)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据: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本案中,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交了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及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同时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01145044.4发明专利权行为的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版)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被申请人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3)被申请人黄忠达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销售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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