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我国海事法院遇到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国际私法的有关原则,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只要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就不应当放弃管辖。从海事诉讼的涉外性前提出发,方便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在管辖权、期间、司法协助等方面充分考虑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方便程度。
当我国海事法院遇到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即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国际私法的有关原则,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本身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只要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就不应当放弃管辖。[19]但是,这并不等于要求本国法院无限扩大对纠纷案件的管辖。如果本国海事法院发现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事实、证据的查证,更有利于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那么法院则可以主动放弃管辖权。
2.有效管辖原则。海事纠纷案件的有效管辖原则,是指我国法院只有在对当事人及其财产实行有效控制,审理结果能够在我国实现,或者本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为当事人请求的其他国家所承认执行时,才主张对该海事案件的管辖权。(www.xing528.com)
3.方便诉讼原则。方便诉讼原则,是指法院便于行使审判权,便于调查,便于审理,便于执行,另一方面利于当事人举证、出庭等。从海事诉讼的涉外性前提出发,方便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在管辖权、期间、司法协助等方面充分考虑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方便程度。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为了方便外国海事纠纷当事人进行诉讼,各国一般对涉外海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加以延长;有管辖权的法院还可以根据该法院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或不方便的地点而在其权限内放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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