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指何种性质的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立案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都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所规定的各类型的海事案件绝大多数是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相关的案件,只有个别案件类型是非航运纠纷案件。具体来说,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等4大类、63种具体类型。《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规定没有涵盖的“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3类案件也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6-2】
逄铭科与丁绍果、丁曰兵养殖损害赔偿管辖权异议纠纷案(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98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应有海事法院受理的养殖损害赔偿案件限于“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丁绍果以被告逄铭科于2009年2月初在丁绍果承包的海参养殖池西侧挡水沙坝挖沙导致海水在涨潮时漫过沙坝淹没其海参为由,向一审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该案非因海上或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损害养殖设施或养殖物所引起的赔偿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7]
然而,非民事案件海事法院管辖是否合适,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公布的《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据此,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排除了“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3种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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