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海事诉讼实行专门管辖制度,是指各级海事法院或同级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分工及权限。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经过不断演进,目前已经和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完全契合。海事诉讼管辖具体内容包括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我国海事诉讼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海商事纠纷中,涉及国际海运纠纷的案件有可能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对此需谨慎处理。本章所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海事诉讼管辖种类、涉外海事纠纷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等。在进行本章学习时,需要注意海事诉讼管辖权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联系与区别,并掌握从国际化视角看待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和其他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个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权限。明确海事诉讼管辖,可以确定哪些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何种范围的一审海事案件由哪一个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海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www.xing528.com)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海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海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也有特殊性,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衔接在一起的,但是海事案件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章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均适用于海事案件审判,对海事案件来说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海商案件,规定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则,如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海事担保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而且随着航运市场和航运技术的发展,新类型案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如:船舶代理、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货运合同纠纷案件,船舶属具、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上述案件的管辖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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