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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优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除在第二章就民事管辖权问题作了一般规定外,还在第二十四章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了特别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还就管辖权问题作了补充规定。[15]

(一)普通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做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上所称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内。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此外,就涉外经济案件的普通管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还指出,凡是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

【典型案例6-9】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字第2号)

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即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在受理立案中法院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关证据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受理该案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本案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原审法院未对有关证据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对,有所不妥。但是,在被告并未将此作为其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针对其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尚不属实质错误

在二审期间,本院曾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实进行调查,两上诉人一方面以公证人员未出庭为由,拒绝对两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进一步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明确表示对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两上诉人对有关公证文书不予认可的理由并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视为其放弃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质证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举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所在地,北京市有关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两上诉人的前述上诉理由虽然部分成立,但尚不足以改变对本案的地域管辖。两被上诉人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可能依据已经质证的证据材料而作出的答辩意见,亦不成立,也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管辖的确定。

【典型案例6-10】

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155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欧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宣告信用证无效,起诉的被告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基础交易买卖合同的卖方新湖商社,诉由是基础交易欺诈。由于两方之间最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是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手段,欧亚公司是开证申请人,新湖商社是信用证受益人,欧亚公司起诉新湖商社信用证欺诈的基础是称其利用伪造单据以图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一审裁定认为其审理的仅仅是信用证关系,脱离了欧亚公司的起诉,是不妥当的。新湖商社与欧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一个不明确的、无法执行的仲裁条款,需要当事人重新协商,但是欧亚公司已经采取了诉讼的方法解决本案的争议,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新湖公司称重新协商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当事人的义务并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由于原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的方式和机构属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欧亚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特别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就特别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就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规定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的多种联结因素,即如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之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三)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其内容有: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典型案例6-11】

金珠等与陈洋不动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12号)

陈洋以林齐明为被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7月,陈洋与林齐明达成由陈洋收购林齐明所有的位于新西兰奥克兰市171 Murphys Rd Flat Bush地块30%股权的协议,未签订书面文件。2007年7月10日,陈洋将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2000万元转入林齐明指定的账户,林齐明出具了收条。林齐明收款后未办理有关土地股权份额转让的手续。请求判令:(1)解除陈洋与林齐明于2007年7月10日达成的协议;(2)林齐明返还陈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至全额还款日);(3)诉讼费用由林齐明承担。

……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我国对因位于我国领域内的不动产而发生的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不适用该条规定。对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的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也没有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管辖。林金珠、林飞腾、林婷婷主张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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