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也是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致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三大类。级别管辖是区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它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复杂程度、影响大小、标的额大小来确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4]当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则由各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它的上诉审法院应是各海事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则是根据地域标准在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它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地域管辖又可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等。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以后,就应根据地域标准来确定同一级法院中哪一个法院可行使管辖权。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则主要是基于特定的原因,如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标准发现某一案件不应由自己审理,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等,而就管辖做调整、变通处理的制度。
【典型案例6-8】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进出口银行、General Director of State Roads and Motorways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3686-2号)
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一种司法审查活动。(www.xing528.com)
首先,法律关系性质不同的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确定不同,可能导致法院管辖的不同。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本案中,虽然中海外公司和波兰公路管理局之间施工基础合同,进出口银行和波兰公路管理局之间保函合同,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可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中海外公司以保函欺诈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版)第一百〇八条的规定,至于是否符合见索即付保函欺诈例外的规定,乃系管辖权确定之后,原告中海外公司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故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中海外公司并不具备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的理由,并不是确定管辖权的法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乃系涉外纠纷,具体而言,属于涉外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就侵权纠纷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海外公司以保函欺诈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而进出口银行作为付款行,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从地域管辖来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再次,从级别管辖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故本院作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从级别管辖来看,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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