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瑞士法中,住所地国或习惯居所地国法院管辖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等地适用于无论是以本国人还是以外国人为被告的场合。土耳其法是仿效瑞士法制定的。并且土耳其法在依属地管辖原则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时,原则上并不区别内国人或外国人而予以差别待遇,也不要求互惠关系的存在。有关涉外合同的争议,在不违反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权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瑞士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以往是根据1874年的《瑞士联邦宪法》来确定的,该《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在瑞士有住所并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提起的对人诉讼应由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受理。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节再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在瑞士法中,住所地国或习惯居所地国法院管辖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等地适用于无论是以本国人还是以外国人为被告的场合。而且,瑞士法仅是在较小的范围内,主要是在某些涉及身份地位的诉讼(婚姻诉讼除外)和对瑞士境内的不动产诉讼中规定了瑞士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同时,瑞士法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国际民事诉讼中选择管辖法院。《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就遗产继承诉讼可以协议选择瑞士或某一外国法院管辖,其第五条进而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瑞士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所的,或根据本法规定以瑞士法律作为解决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当事人所选择的瑞士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只要诉讼或当事人一方与瑞士有一定联系,则当事人所选择的瑞士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土耳其法是仿效瑞士法制定的。1982年颁布的《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二十七条也原则规定:“土耳其法院在国内的国际管辖权,依属地管辖原则确定。”并且土耳其法在依属地管辖原则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时,原则上并不区别内国人或外国人而予以差别待遇,也不要求互惠关系的存在。有关涉外合同的争议,在不违反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权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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