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和任意选择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任意管辖以及排除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中,不管是否存在另一个有权作出判决的法院而无条件地保留其进行诉讼和作出判决的权利。就是说,即使外国依据其本国的管辖权规范也具有专属的或竞争的管辖权,它也不会承认该外国的管辖权。[9]
各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一般而言,世界各国均规定位于内国境内的关于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此外,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还规定国家租赁、法人破产、涉及因内国登记而发生的诉讼和内国国民的身份关系的涉外民事案件,属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www.xing528.com)
平行管辖,亦称为任意管辖或有条件管辖,它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联结因素。如果该联结因素在内国,内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该联结因素在外国,则由该外国法院管辖。上述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中的表示空间意义的客观联结因素就具有此种意义。平行管辖多适用于联结因素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可以在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联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
与专属管辖相对应的是排除管辖。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法院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而言,在那些根据国际法跟内国法院无关的案件和跟内国国家的领土或公民或其实体法不存在任何属地联系或属人联系的案件中,都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如:(1)在没有赋予内国法院审判管辖权的案件中;(2)在有关外国领域内其权力的行使和组织机构的案件中;(3)在有关外国国家的安全措施的案件中;(4)在涉及外国公民的身份地位,有关外国不动产的物权问题,遗嘱检验,破产和强制处分的案件中,在有关外国财产的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在涉及某一外国的限定继承权的限制的诉讼和审判外程序中;(5)在侵犯某一外国专利权和其他受地域性限制保护的权利的案件中;(6)在有关依外国“公法”请求执行的案件中;(7)在其标的涉及的外国法制度为内国法所全然不知且不能适用于内国的诉讼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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