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曾有过三种学说。其一是治外法权说,即认为外交代表所在地象征派遣国领土的延长,外交代表尽管身处驻在国,但在法律上假定他们仍然在派遣国境内,因而不可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该说在往昔的国际实践中曾占主导地位。但因该说不符合实际情况,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因而逐渐遭淘汰,至20世纪初就已无人问津了。其二是代表性质说,这一学说认为外交代表是派遣国的化身或代表,而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驻在国不得对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其三是职务需要说,根据这一学说,赋予外交代表以特权和豁免只是因为它们是外交代表履行其职务所必不可少的。此种学说认为,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可以使外交代表在不受驻在国的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自由地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自由地跟派遣国政府进行联系,是国家之间保持平等的关系所必需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摒弃了已经落伍的治外法权说,主要采用职务需要说,但同时又结合考虑了代表性质说,[4]并且把外交代表的权利概括为特权与豁免。由于外交代表是代表派遣国的,因而在外交代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享有驻在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权。应指出的是,外交人员享有的管辖豁免权只是其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的一部分:管辖豁免权有很多限制或例外,而外交豁免权甚至可以扩及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行为。
【典型案例5-5】
Richard Philippe Jean Michel(菲利普)诉Arman Darbo(阿曼)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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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7年12月创作了歌曲《2008年,永远的骄傲》,该歌曲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阿曼是原告的学生,为了支持阿曼的演唱事业,原告同意阿曼在2008年5月法国电视台M6频道的《66分钟》节目中对该歌曲中的一小段进行演唱。原告没有授权阿曼在其他节目及场合进行表演,且在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Igor Darbo(下称东方熠)的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交流中,原告已明确拒绝东方熠提出的使用该歌曲的请求。同时,原告在与被告中央电视台《大风车》节目导演王琰的电话沟通中,也明确告知王琰其没有授权阿曼在《大风车》节目中使用其作品。但二被告却在2008年8月1日《大风车》节目中使用了原告作品,甚至篡改了作品上的词曲作者署名。2008年8月16日,原告特意询问了《大风车》节目中“署名”的人Alexandre Fouquet,其向原告明确表明自己并非作品的词曲作者。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二被告在中央电视台《大风车》栏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4)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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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阿曼抗辩称其享有外交豁免权。对此本院认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并不包括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而引发的诉讼,故无论被告阿曼是否属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其因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诉讼均不属于外交代表豁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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