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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和内容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此学说认为,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利。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和内容探析

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元首、外交官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二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本章主要讨论第二方面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现在,国家财产豁免原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法原则,自美国最高法院1812年关于“交易号”[1]的判决适用了国家财产豁免原则以来,各国实践中都承认该原则。[2]

长期以来,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已经得到了各国国际法学者、各国政府、司法实践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认可,但是对于该原则的依据在理论界却存在很多的说法,如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和国家主权说等。当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国家主权说。此学说认为,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利。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即其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和平等的。而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和平等性,派生出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根据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各国学者的普遍理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物的案件。不过,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一国法院却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2)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受诉法院不得依据有关判决对该外国国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也及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1946年2月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二条就明确规定:“联合国及其财产和资产,不论位置何处和由何人保管,享受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豁免权,但如遇特殊情况而经联合国明确放弃不能被了解为扩及任何执行措施。”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专门机关特权及豁免公约》(Convention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alized Agencies)第四节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问题,可以在内国法院于下列各种情况下提出: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因国家“直接被诉”,即被指控为被告,从而提出它是否应取得豁免权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在“间接被诉”的情况下,提出豁免权的问题。例如对属于一国政府的财产,其他人在外国法院提出权利主张,为了维护其财产权而介入诉讼。有时,国家虽已明示或默示放弃了管辖豁免,但在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因牵涉到对它所有的财产的扣押或执行,也会提出豁免的问题。因为依照国际惯例,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同时放弃了扣押和执行豁免。有时,一个国家已在他国法院参加了诉讼,但在诉讼进行中,对方向它提出了反诉,这时也可能提出豁免权的问题。因为在诉讼中,自愿接受管辖,通常扩大适用于上诉,但并不是必定适用于反诉,除非反诉是就本诉的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提出的。此外,国家在有关契约中,同意于发生争议时,提交某国仲裁机关仲裁,但这种同意仲裁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自愿放弃了该仲裁机构所属国的司法管辖豁免,所以,这时也可能提出豁免主张。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放弃豁免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会发生,即:首先,一些国家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但出于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考虑而愿意放弃此种豁免权,来协调自己与法院国之间的立场。其次,即使在采取限制豁免原则的国家在它们认为不应给予豁免的案件中,也会提出外国国家自愿放弃豁免的问题。

放弃豁免,一般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2)争议发生后,双方通过协议,明示放弃豁免;(3)主动向他国法院起诉、应诉或提出反诉,即默示放弃豁免;(4)虽不提出豁免主张,但已就对它的诉讼的实质问题采取了诉讼步骤或行为,即默示放弃豁免(但采取的诉讼步骤或行为是为了提出豁免主张,不得视为放弃豁免)。

【典型案例5-1】

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案(www.xing528.com)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特字第928号)

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与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英国高等法院于2002年10月3日及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俄罗斯国家交响乐团、阿特蒙特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之间合同纠纷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作出生效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两国之间亦不存在互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所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作出生效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两国之间亦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应向我国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5-2】

吴某与K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执字第1191号)

确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领事官员及配偶的私人行为应归接受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法院在依据诉讼法规采取执行措施时,应注意生活财产的豁免保护,保障当事人执行应讯的答辩权利,引导义务人预见执行后果,实现生效裁判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领事官员的财产不受侵犯,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对于其他事项的豁免,则依我国与派遣国的双边条约、协定为依据。此外,四种情况不适用于司法管辖的豁免:(1)涉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的契约诉讼;(2)涉中国境内不动产诉讼,但明示代表身份为领馆使用不动产不在此限;(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4)车辆、船舶、航空器在境内事故涉及赔偿诉讼。而领事官员配偶是否就财产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虽然《条例》第二十一条未赋予领事官员配偶这项特权,但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事官员配偶的财产,则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领事官员配偶的财产也可能适用《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典型案例5-3】

朱珠劳动争议纠纷案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823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书面询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本案是否坚持法律程序豁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书面回函,对本案放弃其司法管辖豁免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议》的相关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司法豁免权,但红十字国际委员已书面明确放弃本案司法豁免权,故本案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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