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关系的错综复杂、交通阻碍不便、当事人对法律的生疏不解等原因,委托代理人帮助为诉讼行为,以期保护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习惯做法,并为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律所普遍认可。诉讼代理就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由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概是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的国家行为而产生的,另外在这方面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通常是赋予外国当事人跟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并不涉及,而委托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却往往会产生一些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所不可能产生的问题。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外国当事人是否必须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能够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关系到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并影响到每一个具体的诉讼行为。所以,作为涉及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重要内容的诉讼代理问题,各国立法机关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通常均作了专门规定。
【相关法条4-3】
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
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包括诉讼主体适格,即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www.xing528.com)
【相关法条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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