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对外国当事人实行的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外国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至于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应该包括:(1)案件受理费;(2)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5)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6)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均作了专门规定。例如我国和蒙古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十二条就规定:“关于在缔约一方境内参加诉讼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在与该缔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减免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费用问题,应根据其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缔约一方法院依其本国法规决定。”不过,也有的司法协助条约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如我国跟法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但这并不妨碍法国籍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时有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权利,因为根据中法协定第一条“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的规定,或者根据我国实行的国民待遇原则,法国籍当事人均有此种权利。
至于可申请减免的诉讼费用的范围,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般不作具体的规定,而留待缔约国的国内法决定,如上述中蒙协定第十二条。但我国跟意大利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四条第二款却作了特别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免除税费和诉讼费用,并享受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优惠。”其原因在于意大利法认为诉讼费用还包括文书的印花税。(www.xing528.com)
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有些对司法救助作了专门规定,有些则未作特别规定。例如我国和意大利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四条既规定了税费及诉讼费用的免除,又规定了司法救助。我国和比利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第一条第四款也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享受司法救助”。
此外,对于当事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或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般也作了规定。如上述中比协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就作了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应由申请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理由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出具理由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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