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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的概述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为了促成这一政策的实现,产生了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应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减免跟偿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义务无关,因而即使是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仍然应该偿还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诉讼费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就作了明文规定:“准许诉讼费用救助,不影响于偿付对方当事人所生费用的义务。”

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的概述

在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一般在民事案件中都不给予私人以免费的诉讼。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要确保国家的财政利益并据此以阻止当事人轻率地提起诉讼。然而,作为一种政策却也不能使诉讼行为成为富人独有的特权,不应该使诉讼费用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因为诉讼程序也具有保护社会利益和维持社会安定的功能。正是为了促成这一政策的实现,产生了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这一制度早先的术语称为“穷人规范”,其基本思想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二条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含义:“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免交。”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用的减免等。如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诉讼上的救助,就诉讼及强制执行,发生下列效力:(1)缓期交付裁判费用及执行官的手续费以及在其执行职务上所需的费用;(2)缓期交付法院对他委派的律师的酬金及垫款;(3)免除诉讼费用的担保。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诉讼费用的救助生效后,(1)对于未付的与继续发生的裁判费用和执行员费用,或者被指定的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联邦金库或州金库只能在法院作出决定后,才能向当事人提出请求;(2)当事人可以免除对诉讼费用提供诉讼担保的义务;(3)被指定的律师不能向当事人提出报酬的请求。此外,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Access to Justice)第二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www.xing528.com)

应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减免跟偿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义务无关,因而即使是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仍然应该偿还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诉讼费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就作了明文规定:“准许诉讼费用救助,不影响于偿付对方当事人所生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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