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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基本做法:民事诉讼中外国原告的诉讼费用担保要求及差异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在民事诉讼中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是当今国际社会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但各国却往往根据几种不同的原则对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作了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来看,各国的不同做法可分成以下六种类型。而且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即使在相应的案件中,外国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不要求有关国家的国民提供担保,该外国原告也有义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属此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有巴西、英格兰、法国、捷克和斯洛伐克。

各国基本做法:民事诉讼中外国原告的诉讼费用担保要求及差异探析

尽管在民事诉讼中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是当今国际社会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但各国却往往根据几种不同的原则对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作了不同的规定。也还有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此种担保。大体上来看,各国的不同做法可分成以下六种类型。[11]

1.实质性互惠:此种类型的国家把免除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建立在实质性互惠的基础上。主要包括德国日本、奥地利、南斯拉夫、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在此种类型的国家,均免除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只是必须要有互惠为条件。例如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国人为原告时,因被告的要求,应对被告就诉讼费用提供担保。在国内无住所的无国籍的人亦同。”但是,“依照原告的国家的法律,德国人在同样情形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则该外国原告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又如,南斯拉夫于1982年颁布的《法律冲突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住所不在南斯拉夫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南斯拉夫法院起诉,根据被告的请求,他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是,“在原告所属国,不要求南斯拉夫公民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则被告无权请求诉讼费用担保”。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决定有关财产纠纷的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如外国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时,法院就终止诉讼程序”,但只要“对同一类案件,原告的本国对捷克公民不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则原告可以不提供此种担保。

2.国籍原则:此种类型的国家采取国籍原则。主要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伊朗、墨西哥等。即凡是属于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且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即使在相应的案件中,外国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不要求有关国家的国民提供担保,该外国原告也有义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这在法国和比利时法律中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当有关外国人是一个享受特权的常驻外交代表或是一个合法的避难者,或当有关外国原告在法院地国家拥有足以支付可能的诉讼费用的不动产时,则不要求该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如果只拥有动产,则不论动产的价值多大概是不能免除此种担保的。不过,上述《法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在1975年7月9日以后已废除了。现法国大多通过条约在互惠条件下免除外国原告的此种担保。

3.原告住所地原则:此种类型的国家认为原告的住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而就连那些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也有义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住所在法院地国家的外国人却可以因此被免除该项担保义务。属此种类型的国家和法域包括瑞士的大多数州、挪威、美国的大部分州、以色列、泰国,以及一些中南美洲国家。(www.xing528.com)

4.可扣押财产原则:此种类型的国家则认为,在内国拥有可扣押的财产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只要外国原告在法院所在法域内拥有足够的财产,就可以免除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属此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有巴西、英格兰、法国、捷克和斯洛伐克。例如1964年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原告在捷克斯洛伐克领域内的不动产足够保证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外国原告可免予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5.所有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则:此类国家则要求所有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国民。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哥斯达黎加等。

6.不需缴纳诉讼费原则:此种类型的国家则包括那些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国家,如苏联、保加利亚、埃及、秘鲁、葡萄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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