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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简介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最早发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尽管在当今国际社会,一国一般均赋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但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却仍然是现今国际民事诉讼法首先需解决的问题。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的国内立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一般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简介及优化建议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一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国际民事诉讼上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法院地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一般也包含在外国人的概念之中。这里所指的外国人,也包括外国法人。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人,若其中一个是法院地国籍的,也不视为外国人。

当然本章也涉及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在国际活动中,一国可以作为民商事活动的一方主体参与到民商事活动中。本书作者认为,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到民商事活动的情况具有特殊性,并不能与一般的国际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同日而语,因为外国国家在国际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可享受司法豁免,这是一般的国际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所不能享有的。在我国,一般将外国国家视为特殊主体。有关国际组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是与一般的诉讼主体有很大不同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地位,但因为他们一般是基于一定的协议或者条约而建立的,因此在多大程度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是以上述协议或者条约而定的。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最早发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尽管在当今国际社会,一国一般均赋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但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却仍然是现今国际民事诉讼法首先需解决的问题。这正如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产生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前提一样,一国承认和赋予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是开始和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

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的国内立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一般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面的各种问题,大多通过起直接调整功能的实体规范作出规定,但是如果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产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则也需要通过有关冲突规范来加以间接调整。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跟外国人的实体民事法律地位一样。也经历了从排外到合理待遇的发展。在现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人跟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所谓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表现。(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4-1】

上诉人黎凌、范金颜与上诉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平、一审第三人徐荣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四终字第27号)

庭审查实,黎凌和范金颜夫妻俩在2002年4月4日注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户口,并取得了加拿大枫叶卡即在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2011年6月份黎凌加入加拿大国籍,2014年范金颜恢复中国中山户籍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版)第二条的规定“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那么黎凌在2011年6月份加入加拿大国籍前其身份虽属于华侨,但其国籍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金颜在2014年前的身份属于华侨,其国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范金颜放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其户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至于黎凌和范金颜持有加拿大枫叶卡期间一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和开展生产活动,并不影响其华侨身份的认定和国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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