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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为平等原则,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当事人与内国当事人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因是外国人而采取歧视待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比较分析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上国民待遇制度的延伸和必然反映。国民待遇制度,也即平等待遇原则,其核心是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法律地位。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为平等原则,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当事人与内国当事人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因是外国人而采取歧视待遇。

平等与对等原则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应该歧视外国人,如要求外国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等。其次,外国公民在某国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应超过该国内国公民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范围。任何外国公民均不允许基于所谓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原则”等要求某国提供超出其内国公民权利范围内的权利,即外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以该国的内国公民的权利范围为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中平等的诉讼权利,不是无条件赋予外国诉讼当事人的,必须建立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如一国对另一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该另一国有权对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作出同样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典型案例3-6】

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www.xing528.com)

本院认为,微软公司虽是外国企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微软公司为诉讼之需,委托国内调查公司进行取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信了微软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亦无不当。对于昶沣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经查,原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至于原审法院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的效力,当然在原审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内,而且原审法院对昶沣公司提交的2008年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未予认定,亦无不当。

【典型案例3-7】

原告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屈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涉外商初字第2号)

关于绥芬河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主张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是俄罗斯企业,在中国没有任何商业行为,不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无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条款并未排除外国法人的经营者地位,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故绥芬河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此项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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