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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的首要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权原则,原本就是调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系的最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就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民事诉讼因为具有国际因素,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所以,主权原则当然成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基本原则。这是国家司法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是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的首要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原本就是调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系的最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就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民事诉讼因为具有国际因素,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所以,主权原则当然成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表现为国家保持司法独立,即国家享有独立而完整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不独立,不能充分和完整地行使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就表明这个国家的主权也是不独立和不完整的。例如,在旧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率先迫使清政府订立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并在通商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英国在我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自此之后,其他资本主义列强纷纷援例,在我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当时,不论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凡涉及有关外国的公民,一概归各国领事裁判,中国法院无权过问。

司法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国法院在遵循国际法的前提下所享有的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不容侵犯和剥夺。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也即:一国法院对位于该国境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外国人和为外国人所有的物,都享有管辖权,但依国际法享有管辖豁免者除外;一国法院对本国公民,即使其位于本国境外,也可行使管辖权,但不应妨碍有关国家对该人行使属地优先管辖权。此外,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世界各国还规定了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对因不动产港口作业和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规定了专属管辖外,还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典型案例3-1】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处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其诉讼程序应适用哪个国家法律,概由该国的冲突法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上,各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基本上是只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条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相关法条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三,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均只使用内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国家司法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是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相关法条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四,非经内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内国生效,更不能在内国强制执行。如果内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判决违反内国国家主权或公共秩序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二百八十二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相关法条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典型案例3-2】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Tsuburaya Productions Co.Ltd)等与辛波特·桑登猜(Sompote Saengduenchai)等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3.关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能否向本院申请承认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据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承认泰国法院生效判决不管能否得到支持,都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由该院依法进行审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向本院申请承认涉案泰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不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了本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

4.关于泰国法院刑事判决对本案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

鉴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泰国法院刑事判决系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该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也不必然对本案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中国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依据中国的相关民事程序法及实体法作出裁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以泰国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作为否认二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的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典型案例3-3】

B&T Ceramic Group s.r.1.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案[1]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法院审理认为:由意大利米兰法院破产庭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及米兰法院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业已生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Treaty on Civil Judicial Assistance Betwee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public of Italy,简称《中意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且无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申请人请求承认意大利米兰法院破产庭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及米兰法院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效力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及《中意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决效力的条件,故对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承认。对申请人请求将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持有的南海娜塞提公司98%的股份完全交付申请人自由支配,及确认其对南海娜塞提公司98%股份的股东地位要求。由于nassettiettore s.p.a.公司将在南海娜塞提公司98%的股份已转让给了第三人隆轩国际有限公司,能否直接予以执行尚不能确定,需待另行诉讼确认,故无法发出执行令直接予以执行,故对申请人上述两项请求在本案不作处理。申请人可以持本民事裁定书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中意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1)对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2)对意大利米兰市法院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典型案例3-4】

上海浦东新区林克司外商休闲社区有限公司诉金绍隆等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1〕浦民初字第8386号)

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院认为,浦东林克司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全部资本由海外林克司公司投资的外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本案虽然起因于浦东林克司公司母公司股东间发生的纠纷,但在我国境内表现为外资股东依据中国外资企业章程撤换中国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而引发的纠纷。其母公司股东间纠纷由外国法院管辖,适用外国法律;而我国外资企业撤换法定代表人纠纷由我国法院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3.关于本案英属tci最高法院裁决是否需要得到我国法院的确认问题

本院认为,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海外林克司公司作为注册在英属turks&caicos群岛的外国公司,应当遵守注册地国法律,执行注册地国法院的裁决。被告马修、被告方郎谢根据英属tci最高法院的裁决,有权在英属turks&caicos群岛托管海外林克司公司。而被告马修、方郎谢担任浦东林克司公司董事并接管该公司,其依据是浦东林克司公司的章程,是海外林克司公司履行投资人职权的经营管理行为,并不涉及英属tci最高法院裁决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执行问题。

【经典案例3-5】

惠顿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对外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连经再初字第3号)

……

原审判决认为:一事不再审是世界通行的原则,如果原告在其本国或他国法院起诉,并判决被告败诉,但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就同一案件、同一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另一国法院起诉,其请求一般不应再次得到支持。判决得到执行的,更不应支持。原告惠顿公司继续就同一法律事实及理由再次要求被告外贸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驳回原告惠顿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本院进行再审。

……

本院认为:瑞士法院虽然受理了惠顿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但依据国家主权原则,瑞士法院的判决未经我国承认,故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惠顿公司就该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有管辖权。原审以一事不再审为由判决驳回惠顿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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