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判例,是指法院的某些判决,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一国法院的判例能否成为该国涉外(国际)民事诉讼的渊源,在国际社会是有不同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原本就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判例自然成为涉外(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也承认判例具有拘束力。在民法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并不是其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由于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借鉴以前的判例作为参照,并且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还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保证对相同性质的案件,作出相同的处理。因此,虽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判例在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判例零乱分散,且互相抵触,使用不便,因而这些国家的学者就承担起编纂判例的任务。例如英国学者戴西(Dicey)于1896年编著出版的《冲突法论》[该书自1949年起由莫里斯(J.H.C.Morris)等人相继予以修订,至2012年第14版],以及1971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里斯教授任报告员出版的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美国法学会(ALI)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宣布,将于2015年启动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编纂工作。新版重述在结构和范围上将与旧版保持一致。新版重述的报告人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科米特·罗斯福三世教授(Kermit RooseveltⅢ),重述报告中汇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诉讼法方面的美国司法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以成文法为主,但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判例。比如在日本由于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臻完备,故一般依学说及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加以解决。[3]日本于1957年出版的《涉外判例百选》便汇集了很多国际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判例。(www.xing528.com)
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形式渊源。但学者普遍认为应重视判例的作用,因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社会关系相当繁杂广泛,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光靠成文法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之需要,在必要时,应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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