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讲:首先,两者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都包含有涉外的或国际的因素;其次,两者所具有的基本原则有些也是共通的,如主权原则、平等和对等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补遗原则等;再次,两者在很多具体制度上也是相同或相近的,如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法律冲突,也要面临解决诸如识别、先决问题、公共秩序保留等国际私法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最后,须特别指出的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其中的管辖权规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直接关系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应注意到,英美法系国家、法国及以法国法为蓝本的国家的学者,以及我国的多数学者,均认为国际私法的规范除冲突规范外,还至少应包括管辖权规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在他们的国际私法论著中,通常都对国际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5]据此,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国际私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但也有些学者,特别是像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和匈牙利的部分学者,则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统一的准则和内容。但是如从我国主流观点来看,上述情况只能说明国际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据此得出两者是虽有密切联系却分属两个不同法律部门的结论。[6]
在我国,把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国际私法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分支学科的观点,目前居于主导地位。[7]当然,我国大部分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本书作者认为,如果把国际私法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那么,国际民事诉讼法跟冲突法、外国人法、统一实体法一样,均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是国际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如果把国际私法仅仅看作是一个部门法,那么,国际私法显然不能包含国际民事诉讼法。尽管在目前,国际民事诉讼法还通常在国际私法里面进行研究。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法跟国际私法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在调整方法和规范形态上,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无论如何都是起主要作用的;而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在调整对象上,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而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主要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目的是找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在法律性质上,国际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而国际私法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www.xing528.com)
在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问题上,各国学者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英美学者多主张国际私法是程序法,因为国际私法往往是通过规定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程序问题间接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问题。另外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该部分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对象包括实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但仅仅是在实体涉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才涉及程序法上的规范作用。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初步论断:国际私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不应仅仅片面地以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二元分类法来对其进行属性方面的定位。并且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如果公权力机关不承认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那么即使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也是很难得以推进实施的。因为,国内立法只有直接通过民事实体规范和民事诉讼法规范规定了含有国际因素的事实之后,国际冲突规范的适用才不成问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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