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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法官助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动力机制再度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倾向于不受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保持司法谨慎和司法权威的必要。因此,需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配置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范围,在程序上,规定完善的程序规则体系。因此,解决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动力机制的问题,要从更广泛的社会领域着手。

法院与法官助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动力机制再度优化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客观地解析当下法院系统对于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保守性的态度,这是法院/法官恪守职业理性和审慎性的必然结果,法官具有有限理性,法官知识有限,所以,司法要自我约束。法院倾向于不受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保持司法谨慎和司法权威的必要。但是,当环境纠纷的严峻形势对于司法途径提出了现实需求时,我们必须开发和重塑法院/法官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

(一)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依据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是当下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最大的动力缺陷,一旦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即使通过“释法”(甚至是“造法”)的形式来解决环境纠纷,也将法院推至社会纷争的风口浪尖上,这不利于法院权威和正义最后防线作用的实现。为了开发和重塑动力机制,首要的措施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当今即使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名提起的环境诉讼,也适用的是传统的民事诉讼机制或者行政诉讼机制,其背后的价值还是坚持个人责任和个体补偿原则,但环境公益诉讼体现的是环境法上的社会责任与公益补偿责任。因此,需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配置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范围,在程序上,规定完善的程序规则体系。

(二)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

目前所进行的设置环保法庭的实践仅仅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个环节,专门环保审判组织只有作为系统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作为其组织载体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除了成立环保法庭等专门审判组织,配套专门的环境审判人员之外,还必须构建完善的专门环境诉讼程序,实现同时保障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的结合。这种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还需要:第一,不再将环境类纠纷纳入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类型,而将其作为同时对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造成侵害的独特类型,由此,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环境纠纷的起诉主体资格,使得法院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时候有明确的标准;第二,在程序构造上,适当突破当事人主义构造,强调法官的作用,要求法官能动地进行司法活动,这样的明确规定不会使得法官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时遭遇职业风险;第三,程序设置向弱者一方倾斜,由于环境诉讼的双方往往地位不对称,环境加害方具有经济、知识和信息上的强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因而有必要通过程序的设置对弱势的受害方进行照顾,以实现实质公平,这些程序规则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支持等。[37](www.xing528.com)

(三)增强法官在审理环境诉讼案件中的专业性

法官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还有一个重要的阻却原因是,环境类型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尤其是大规模的环境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公益诉讼)。环境诉讼专业性极强,涉及环境污染损害成因难辨、损害结果难防等诸多专业技术性问题。一旦法官面临这些以复杂的专业性科技难题作为事实背景的纠纷,超越了其既有的对各种知识的处理能力,不能依据获得/习得的知识进行判断,则很难有处理相关纠纷的动力。为了应对此问题,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官的专业培训,吸收专业人员参加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有关环境保护诉讼方面的专家委员会制度,设立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聘任专业人员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环保案件的审理。

(四)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

在整个社会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所秉持的“私人为公益”的理念提起诉讼——不涉及任何私益而纯粹为环境公益的诉讼理念,没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此背景下法院难有动力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为一旦受理,动辄引发极大社会争议。因此,解决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动力机制的问题,要从更广泛的社会领域着手。也就是说,要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律意识,真正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改进自身生存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环境社会学揭示,环境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要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并不仅仅在于对环境的污染或者生态的破坏这种损害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事实或者状况的存在,而是在于这种行为是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或者过程而存在的,这种活动被社会问题建构主义者称为“问题宣称获得”。就具体的环境问题社会建构过程而言,有一系列专门的思维路径和社会策略,比如,要注重采取对环境问题的科学权威的支撑和证实,在公众中进行环境主义、环境科学普及、沟通工作,注重媒体宣传和舆论造势,对于一些环境问题要以一些非常醒目的符号和形象词汇加以修饰、以形象化和视觉化的语言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等等。[38]当全社会重视环境问题,环境侵权行为的实施导致环境状况恶化引发了对于自身环境权益的普遍担忧时,环境公益诉讼这种“私人为公益”的诉讼模式便不但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而且公众也会积极参与,这时,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便具有了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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