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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重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动力机制的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实务界也希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及其运行,突破当前环境法制的困境,成为有力地规制环境侵害、救济公民受损的环境权益的制度突破口。本节的研究将在实证材料基础上揭示法院/法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倾向性的态度,在制度框架和现实约束中探究法院与法官这种态度的现实合理性,并进一步探析,如何在此现实约束下重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

环保法庭重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动力机制的优化

近些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中国当前法治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焦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也在积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尝试。其理论意义、社会使命和制度预期不仅在于,理论界希望通过这一制度设计突破环境诉讼程序中援引传统三大诉讼法的原理与制度时产生的困境。法律实务界也希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及其运行,突破当前环境法制的困境,成为有力地规制环境侵害、救济公民受损的环境权益的制度突破口。不仅如此,与此相关的更深远的制度意义和社会诉求还在于,在预期通过广泛设置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制度和社会语境下,在制度改革者和政策制定者的法制理想图景中,环境公益诉讼还被认为是环保法庭的“生命线”,也即是说,希冀由新成立的环保法庭主要(甚至是专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实现发挥环保法庭预期功能的主要制度和实践创新。数次调研和媒体报道均显示,这种思路和设计“看上去很美”,实践效果却不大尽如人意,甚至说是制度设计者的理性的“致命的自负”,以至于出现了现实中很多环保法庭难以避免的“零诉讼”的尴尬。问题症结何在?除了需要仔细去梳理环保法庭自身的法律机理与制度绩效之外,还需要我们去审视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本身。

梳理与检视当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目前实务界和学界关注的热点而言,各界已经不再关注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第一,探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19]、基础理论[20]和价值功能[21];第二,以基本内容和制度类型为分类标准进行研究[22];第三,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23];第四,从具体制度构建层面研究了环境公益诉讼[24];第五,进行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资格的探讨。当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适格主体的讨论是环境公益诉讼中争议最多、关注最广泛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主张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主张有广泛主体说(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相关组织团体说(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机关单位,包括环保NGO)和公权机构说(比如环保部门、检察机关等)[25]。(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重视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制度类型和程序设计,域外比较研究也逐渐深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探讨更为全面细致,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普遍忽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机关的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终都要诉诸法院,但法院/法官是否就必然在给定的制度限定下进行“规定动作”?当下法院/法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如何?法院对于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何种倾向性偏好?法官从自身角色定位和社会功能分工出发,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何认知?是否法院与法官的这种态度与认知就完全受制于当下的制度体系的规定,就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本节的研究将在实证材料基础上揭示法院/法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倾向性的态度,在制度框架和现实约束中探究法院与法官这种态度的现实合理性,并进一步探析,如何在此现实约束下重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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