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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现行环境侵权诉讼困局的两个维度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境争议是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诉讼机制在解决环境纠纷、救济环境侵权中存在着环境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等困境。质言之,现行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着难以破解的困局,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予以了解和剖析。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在环境纠纷中所占比例的量化分析,可以转换分析视角,即以每年的环境案件与每年环境信访的数据统计来进行比照。

解析现行环境侵权诉讼困局的两个维度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境争议是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当下社会,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从立法上看,实体法程序法都对环境诉讼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司法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诉讼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解决环境诉讼的具体司法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从实践上看,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但是,从现实中来看,环境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远未顺畅,司法对环境纠纷介入的深度与广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诉讼机制在解决环境纠纷、救济环境侵权中存在着环境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等困境。质言之,现行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着难以破解的困局,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来予以了解和剖析。

(一)环境侵权案件在所有类型案件中所占比例的量化分析

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纠纷已经成为了日益增长的一种纠纷类型,但从各地法院系统调研所获资料显示,无论是从环境类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是从环境类案件在所有类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来看,环境侵权类案件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从对频发的环境侵权纠纷的直接感观和常识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院系统的统计数据表明,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环境侵权纠纷非常有限。表16与表17将山西省2003—2007年受理的环境民事案件数量与受理的所有案件数量进行了比较;表18与表19将海南省2003—2007年受理的环境类案件与受理的所有案件数量进行了比较。

表16 山西省法院系统受理/审结案件数据统计(2003—2007年)

数据来源:2004—2008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

表17 山西省法院系统受理/审结环境民事案件数据统计(2003—2007年)

数据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提供。

表18 海南省法院系统受理/审结案件数据统计(2003—2007年)

数据来源:2004—2008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www.xing528.com)

表19 海南省受理/审结环境相关案件数据统计(2003—2007年)

数据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提供。

以上是从个案上比较了山西省和海南省这两省2003—2007年受理的环境类案件和所有案件的比较。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统计和公布的数据来看,各省每年受理的环境类案件的比例非常低。以海南省为例,2003年,环境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0.06%,2004年为0.008%,2005年为0.05%,2006年为0.06%,2003—2007年环境类案件总数所占的比例为0.04%。

(二)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在所有环境纠纷中所占比例的量化分析

再以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与环境纠纷的关系来看。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但是自1998年以后,环境污染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1999年增加到25万多件,2000年则超过30万件,2003年突破了50万件,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了4倍。[2]要比较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在所有环境纠纷中所占的比例,其前提是要获取每年全国环境案件和环境纠纷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是,现有的环境年鉴、环境状况公报等统计资料仅有对全年环境纠纷的概括统计,而无每年全国环境纠纷的具体数据。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在环境纠纷中所占比例的量化分析,可以转换分析视角,即以每年的环境案件与每年环境信访的数据统计来进行比照。很明显,环境信访的数量一定会少于社会环境纠纷的数量。表20展示了每年全国环境案件与每年全国环境信访数据的具体比较:

表20 全国环境类案件与环境信访数量比较(2003—2006年)②

数据来源:2003—2006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从表20显示的数据可知,总体上看,从2003年至2006年,我国每年的环境信访数量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每年的环境类案件的数量却基本上呈现不断减少的趋势(除了2004年比2003年略多)。由此,从2003年至2006年,环境类案件数量与环境信访数量的比例分别为0.64%、0.71%、0.38%、0.28%,这表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比例越来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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