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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困境及环保法庭的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的研究将在收集的众多专门环境审判组织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当前的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逻辑、运作实践与制度效果,也具体分析在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制度框架中,预期通过专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实现环境司法路径在解决和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案件中的预期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故而,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该是其机制与制度创新的内核。

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困境及环保法庭的优化方向

如前所述,当前严峻环境问题和频繁发生的环境权益纠纷对传统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体系提出了挑战。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对既有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理论进行扩大解释、对传统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进行拓展适用,在解决环境纠纷、救济环境权益中难敷其用。与此同时,前述实证研究表明,通过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出台或修改环境法律制度,也依然难以避免日渐频繁出台或修改的环境法律与日益恶化的环境现状之间的张力与尴尬。与此同时,在中国特定国情背景与制度语境中,行政手段被公民寄予厚望、偏好选择使用,但仍然难以有效救济环境权益。故而,寄希望于环境司法路径的创新,通过创设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形式,成为解决环境问题、救济环境权益的最后的无奈的,但也是令人寄予厚望和无限期待的选择。这也是我国当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多个名称各异的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现实背景。

体制的改革、机构的创设和制度的创新,是镶嵌于既有的制度和机制体系中的,也存在着制度创新的成本。这尤其需要将创设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这种机制与制度创新进行成本收益的考量,进行制度效果与制度目标的权衡,进行制度绩效的理性分析,通过实证手段客观理性地辨析其是否能实现制度创新预期和设定的目标。本章的研究将在收集的众多专门环境审判组织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当前的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逻辑、运作实践与制度效果,也具体分析在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制度框架中,预期通过专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实现环境司法路径在解决和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案件中的预期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其制度和现实制约是什么?制度出路何在?

本章将首先从调研实证资料出发,具体去分析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的绩效与困境。现行司法程序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存在着困局,诉讼途径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所起的作用非常微弱,生态破坏等新型环境侵权纠纷不能纳入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这既受到现行可见的、外显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约束,又受到潜行的法律机理的约束。为了解决这一困局,我国现在通过设置环保法庭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形式寻求突破,但效果依然不理想。这种制度创新在法律上有难点、操作上有困难、实践上有争议,它不是法律制度自生自发演进产生的,而是带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色彩。制度的出路在于,针对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设计出突破现行三大诉讼分立格局的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www.xing528.com)

本章还将深入分析的问题是,被学界和实务界寄予厚望的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这种机制与制度创新的目标实现的关节点在于,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要大量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突破传统诉讼机制下私权救济与私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内核,难以因应环境侵害的复合性、长期性、潜伏性和负外部性等内生特性。故而,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该是其机制与制度创新的内核。但在现实中,基本上所有专门环境审判组织遭遇“零诉讼”的尴尬,问题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普遍忽视了法院/法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认知与态度,当前法院与法官普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持有保守与拒绝的态度,其原因在于,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存在缺陷:法律依据不足、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缺位,法院排斥群体性诉讼,环保法庭的制度突破难获法官群体广泛认同。因此,必须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进行专业培训和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等几个方面,开发与重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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