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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析河长制的背景与绩效考察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河长制”意义上的“河长”是在我国近两年才出现的称谓。“河长制”是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在太湖水污染的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以及事件初步平息后,无锡市和江苏省分别有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规定“河长”对其负责的河流的全面职责以推进综合治理。作为配套措施和责任承担机制,实施“河长制”的地方普遍规定一些考核标准。

深度探析河长制的背景与绩效考察

“河长制”意义上的“河长”是在我国近两年才出现的称谓。就语词概念上而言,中国大地上存在着三类“河长”:第一类是官方的、有级别的各种河流保护部门的官员,比如,水利长江水利委员会的主任可以视为长江的“河长”,北京凉水河管理处的处长可以视为凉水河的“河长”;第二类是非官方的、媒体赞誉的“民间河长”,比如,“淮河卫士”霍岱珊,十几年如一日地倾心保护淮河,有媒体在宣传中称他为淮河河长,“绿色汉江”的运建立,多年来一直想方设法保护汉江,称她为汉江河长恰如其分,“绿家园志愿者”的汪永晨,致力于让怒江成为中国最后一条自由奔流的大江,有媒体称之为怒江的“河长”;第三类“河长”是近年比较热闹的官员河长,比如市长是某条河的“河长”,副市长是另外一条河的“河长”。[39]

现实中,“河长”这种称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它并不是一个目前行政序列中的官职,而只是一个“虚衔”。因此,上述第一种意义上的“河长”仅仅是从职能上的例比,第二类的“河长”实际上指的是关注国家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安全的民间环保人士和环保NGO的负责人,这类“河长”的出现和数量的增多,是社会公众环境意识提高进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表现。第三类“河长”是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陆续正式设立的、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的“河长”、“湖长”、“库长”等的总称,分别负责落实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等,下同)的整治和管理,以实现河道水质与水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作为当下制度创新实践意义上的“河长制”的主体和核心内容,这是本节论述的“河长”制的具体指涉。

“河长制”是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2007年4月底5月初,太湖梅梁湾提前爆发了大规模藻类水华,无锡市的主要水源太湖边南泉水厂水源也难以幸免,受到蓝藻爆发的破坏,因为太湖水污染而引致了空前的饮用水危机。在太湖水污染的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以及事件初步平息后,无锡市和江苏省分别有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最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与称道的是,2008年5月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挂牌成立,同时,江阴、宜兴、滨湖区、锡山区和惠山区法院同时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合议庭的成立,其目的是加强对太湖等环境生态的司法保护力度。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成立后,除了进行环保审判工作外,还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40]也就是说,太湖水污染事件催生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并以探索专门环境诉讼案件审判的程序机制创新和建立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体系而广受关注和赞誉。但是,没有多少人关注的是,同样是这一太湖蓝藻污染事件,也直接催生了无锡市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的“河长”制。太湖蓝藻暴发后,首创“河长”治污是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在下达的这份文件中明确提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份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无锡推行“河长制”的起源。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41]由无锡市首创的“河长制”受到普遍关注,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广适用。从2007年至今,江苏省、云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很多地方都陆续为本辖区内的河流设置“河长”,由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www.xing528.com)

总结全国各地所推行的“河长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1)积极进行制度正规化的努力。比如,无锡市在经过一年的“河长制”探索与实践后,于2008年9月3日正式出台了《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锡委发〔2008〕55号)。淮安市于2009年6月23日出台了《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淮发〔2009〕12号)。[42]昆明市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将河长责任制作为管理河道的重要创新制度正式规定。(2)建立专门机构以加强领导。推行“河长制”的地方政府除了设置“河长”,还注重进行机构建设,普遍成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河长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3)规定“河长”对其负责的河流的全面职责以推进综合治理。一般的做法都在明确“河长”的基础上,由各“河长”根据所负责河道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预期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作用,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并对河道的水质、水生态、水环境全面负责。(4)作为配套措施和责任承担机制,实施“河长制”的地方普遍规定一些考核标准。如果通过考核,发现环境污染治理不力,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重大决策部署行动不迅速、措施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对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

实践证明,“河长制”的实施客观而言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第一,能够对官员形成有效的压力,能够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第二,“河长制”可以弥补环境部门在进行水环境管理时所面临的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方面的不足,使得水污染的治理能够有效地贯彻下去;第三,“河长制”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环保,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方便各级地方领导直接进行环保决策和管理。[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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