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联系性,更使得全球进入了“世界风险社会”。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与自然规律交织紧密、复杂互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本节的研究将从环境刑事责任追究视角切入,通过分析表明,在我国法律制度语境中,环境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行使刑事自诉权,而基于理论和现实原因,这种赋予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诉权的制度设计并不能达到制度预期,相反会引发一些负面效应。
现代性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享受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将人类带入了风险社会。而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联系性,更使得全球进入了“世界风险社会”。人类社会发展伴随着人类科技进步和利用环境、改造环境能力的增强,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决策的风险意味浓厚。[34]环境决策经常要在科技未知中作出,这使得当前的环境法制具有鲜明的“风险法制”特色,需要因应各种以不确定性为本质的“环境问题”。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与自然规律交织紧密、复杂互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程度和危害可以划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前者可以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予以规制,后者则被界定为环境犯罪,需要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制裁。
当前,我国环境法治现状令人堪忧,《环境保护法》被视为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遭受的诟病集中在其实施效果不佳、可操作性不强,而这直接体现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欠缺可实施性。为应对此问题,学界较多从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角度去探讨,鲜有关注环境刑事责任的研究。本节的研究将从环境刑事责任追究视角切入,通过分析表明,在我国法律制度语境中,环境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行使刑事自诉权,而基于理论和现实原因,这种赋予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诉权的制度设计并不能达到制度预期,相反会引发一些负面效应。(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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