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体系以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为立法目的。环境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一种,是一种预期实现无偏私而且可预测操作的社会控制体系,它着眼于和立足于附着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背后的公民权利。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施行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内容涉及污染防治、自然保护、清洁生产、节约能源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各个领域。然而,环境立法的空前“繁荣”与公民环境权益现状看起来像无关的两个范畴,环境侵权的现象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环境侵权的现象大量爆发于突发与重大环境事件之中。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5月28日公布的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全国共发生542起突发环境事件,包括5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5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53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了33起突发环境事件。按事件起因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11起,交通事故引发的11起,企业排污引发的3起,自然灾害引发的1起,其他因素引发的7起。按污染类型来看,33起事件中有30起为水污染,2起为血铅,1起为大气污染。水污染事件中4起为海洋污染,其他26起均不同程度影响到饮用水源地。[1]
我国的经济发展伴随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很多。有研究表明,中国经济成长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透支获得的,这种代价至今仍存在于我们的经济发展之中。“全国有70%的江河水系受到污染,40%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流经城市的河流95%以上受到严重污染;3亿农民喝不到干净水,4亿城市人呼吸不到新鲜空气;1/3的国土被酸雨覆盖,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我国占了16个……这是来自多个渠道勾勒出的环境现状。综合世界银行、中科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测算,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0%左右。”[2]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于公民造成的环境侵权的统计很少见,但这恰恰说明了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很多严峻的环境侵权现象被遮蔽,很难得到救济。环境侵权现状非常严峻,但与此同时,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实施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这种不完善不但表征了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效力低下、效果不佳,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很多环境侵权现象尚没有被纳入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体系的规范视野之内。(www.xing528.com)
迄今为止,现行的法律责任制度和侵权救济机制在自身的制度弹性和机制空间内,通过逻辑延伸、扩大解释等路径,在应对新型的环境纠纷和环境权益侵害时,依然难以避免隔靴搔痒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很多的环境纠纷和环境侵权本应在源头环节和执法程序能够应对,但基于制度难以因应环境侵权救济的需求,最终,大量的环境权益纷争汇聚到司法程序中。而在当前主要将环境纠纷划分为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从而纳入到传统三大诉讼程序的制度框架下,难以应对如此频繁涌现、急剧增长的环境纠纷,由此,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应运而生。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社会契机和历史使命即为如何针对当前环境权益保障与救济制度的弊端进而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从而以更好地在保障和救济环境权利中实现环境问题的解决。因此,这一章将在对调研问卷和访谈资料的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出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现状,总结出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部分地(而不是理论化)地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在调研揭示的问题检讨及相应的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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