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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规则与环境下的侵权救济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时至今日,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已经遭遇了瓶颈,举步维艰。基于环境权利的复合性和环境资源的系统性,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在保护与救济环境权利中存在着内生性困境,不可让与规则应该作为环境权利保护和救济的主导性规则。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在转移时会带来高额第三方成本以及作为保障公民最低生存福利的环境权利作为不可让与性环境权利,在具体的保护与救济制度上也要体现这种思路。

权利保护:规则与环境下的侵权救济探析

时至今日,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已经遭遇了瓶颈,举步维艰。一方面,环境侵权现状极为严峻,但能进入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环境侵权纠纷,无论从数量上看还是比例上看均为少数。与此同时,环保法庭的成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环保NGO的设置,成为了时下的热点。环境纠纷解决制度创新的喧嚣与现状的每况愈下形成了极大的吊诡与反讽。问题出在何处?学界倾向于认为症结包括:环境立法存在着缺陷导致了其可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中行政权力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缺乏协调机制;环境司法中法律依据不足,司法权力运作过于消极被动,倾向于拒绝新型纠纷类型;等等。这些解析是对问题的重述而非对问题的症结的归纳,当下环境侵权救济中出现的问题症结在于环境权利保障和规制的制度逻辑。

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逻辑前提是确立环境权利的保护与规制体系。环境权利的初始配置体现了社会价值偏好和财富分配的优先选择,相应地在解决权利冲突中有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规则这三种权利保护规则。基于环境权利的复合性和环境资源的系统性,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在保护与救济环境权利中存在着内生性困境,不可让与规则应该作为环境权利保护和救济的主导性规则。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在转移时会带来高额第三方成本以及作为保障公民最低生存福利的环境权利作为不可让与性环境权利,在具体的保护与救济制度上也要体现这种思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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