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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与权利保护:公民的自由度与司法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救济是相对于主权利的助权。司法救济权是公民启动诉讼程序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已经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权利。救济权是指公民依法向国家和社会请求援助的自由度,主要包括保障权、救援权和补偿权这三类。

救济与权利保护:公民的自由度与司法程序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救济是指“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2]这一概念所表达出来的信息有:救济的对象是那些在经济上遭遇困难,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人;救济的手段或方式是为他们提供金钱或物资等物质;救济的目的是使他们不因遭遇灾难或物质的缺乏而在生活上难以为继。这是我们最为熟悉的“救济”的日常含义——以提供财物的方式帮助那些因物质资源匮乏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体。而在法律实践中,作为专门法律术语的“救济”有特定含义,“救济”解释为权利救济意义上的“救济”一词,具有救助、恢复、补偿、修复、赔偿、矫正等含义。这种意义上的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或对侵权的矫正及侵权结果的否定,故常被称为权利救济。这种权利救济能力应赋予权利主体,从而形成他们作为权利主体应具有的救济权利。《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救济”解释为“一种用来主张权利或对权利侵害行为加以阻止、矫正、责令赔偿的方法;一种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诉诸法庭或其他方式的补救性权利,权利包含着救济”。[3]《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更准确的分析可以这样来表述:法律制度赋予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以两种权利和义务:第一与第二权利和义务,前者如取得所购买的货物和取得货物的价款,后者如强制对方交货,或强制对方就未交货一事给付补偿;或在另一方面,强制对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或强制对方就拒收货物而给予补偿。虽然只有在第一权利未被自愿或未令人满意地满足的情况下,第二权利或救济权利才能发生作用,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或要求对方就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予救济的权利,却都是真正的法定权利。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4]

现实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一般认为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即是说,原权利没有纠纷或冲突就不会产生救济。救济是相对于主权利的助权。[5]在对于救济权的具体分析和研究中,一般认为,救济权可以从以下几种语境进行界定[6]:(1)与原权利相对应的救济权。救济权是法律(特别是民法)为保护某一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它一般出现在某一特定利益遭受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系的权利被侵犯之后,享有救济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力量,或者请求国家强制力,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或实现对损害补偿的权利。如果把民法视作一系列旨在保护有关利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链条,原权利就是这个权利链条的始端,而救济权则是这个权利链条的末端,是民事权利能否获得最终实现的有效保障和最后依托。(2)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司法救济权。行政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复议请求权和行政诉讼提起权为内容的救济权,使得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利益上的损害,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改变、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裁决获得补救和赔偿。(3)专指司法救济权,也称诉讼权。司法救济权是公民启动诉讼程序并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已经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身资源之外求助于国家司法权力救济的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4)普遍意义上的泛指一切权利受到损害后的获得法律救济权,也称“要求救济权”、“受救济权”、“权利维护权”。这种救济权的概念表述多见诸于新闻报道中,其通常用来表示因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权利,即基于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分类而形成的第二权利,而这第二权利就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5)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公民依法向国家和社会请求援助的自由度,主要包括保障权、救援权和补偿权这三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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