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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属性定位与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对环境法指导思想的界定。这一前提的明确,为我们配置环境权利和权力、分配环境义务与责任设定了法律框架。基于任何权利都要落实到个人,我们把对环境权的论述的逻辑起点界定在“公民环境权”的范围内,即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环境权只能定位为整体性质权利的人类权。

环境权的属性定位与重要性

20世纪60年代以来,工业文明日趋发达、社会高度工业化、物质时代消费文化甚嚣尘上,环境问题以前所未有的破坏力大量涌现,全球化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引起世人的警觉,人们迅速接受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积极寻求应对之策。“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理念以其全新思维突破了传统法学理论,公众对使用法律手段管理环境寄予厚望,环境权理论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和社会使命应运而生,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问题是公民对环境有无权利。对此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对环境法指导思想的界定。笔者认为,我们固然应该对传统法律部门所秉持的,立基于人的利益需要及其满足来看待人与非人的自然界的关系,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把地球或者生物圈当作工具或手段的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予以扬弃,但是,也不能遵循主张自然的内在价值、人们应尽可能地让自然自生自发存在的生态中心主义。我们还是应该将人类利益作为处理人类同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的价值尺度,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以人为本,通过满足人的需要取得人自身的发展。因此,应该将新的对环境的指导思维定义为“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具体到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在“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和统领下的可持续发展观。[8]可持续发展综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优点,但最终还将服务于人类,因此,笔者在对“环境权”的两种理解:“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和“对环境的权利”(the right to environment)中选择的是对环境的权利。这一前提的明确,为我们配置环境权利和权力、分配环境义务与责任设定了法律框架。

在法律的逻辑中,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论述,至少从价值层面上应该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基于任何权利都要落实到个人,我们把对环境权的论述的逻辑起点界定在“公民环境权”的范围内,即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环境权只能定位为整体性质权利的人类权。[9]笔者认为,在对环境权的进一步和深入思考中,虽然对环境权的解读可以是“普罗透斯式的脸”,但公民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前提和出发点,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构气势恢宏的环境权理论大厦。抽空了公民环境权去讨论的环境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然进入难以逃脱的“明希豪森困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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