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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属性定位与法律论证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对“权利”的界定无疑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现实中,权利冲突的情况一般会以以下几种情况出现:应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侵权即为权利冲突。

环境权的属性定位与法律论证

我国当前所推行的设置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司法实践创新,其产生的直接背景是,我国在迅猛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伴生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日趋频繁爆发的环境危机。通过环保法庭的设置,预期应对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以实现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的司法水平,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这种社会诉求转化成法律话语,即是预期通过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以更专业地受理环境保护案件,在解决环境纠纷、保障和救济环境权益中,实现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和谐。因此,环保法庭设置的价值目标即为实现对于环境权的保障与救济,在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中实现其社会目标。

因此,在权利社会,环保法庭存在的合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在于更好地实现环境权的保障与救济为目标。故而,如何清晰定位环境权的属性、辨析环境权的依据、厘清环境权的内涵,是进一步设计环境权保障与救济规则体系的前提。(www.xing528.com)

如何清晰、深入和全面地揭示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实体内容,是通过环保法庭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实现环境权保障与救济的前提。而对“权利”的界定无疑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词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候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1]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以分析的原初概念”。[2]虽然对于权利的本质很难达成共识,但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无论什么样的学派或学者都不可能绕过权利问题,相反,不同的学派或学者都可以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来阐发自己的主张,甚至确定其理论体系的原点。[3]因此,在思想史上,对于究竟什么是权利,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不同的学派学者从自身的立场出发对于权利有不同认识,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和选择说等[4]。某种意义上说,对权利性质的定义与定位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存在从哪个角度上更能解释与解决现实问题的区别。因为,“概念既非真理亦非谬误;它只有贴切与不贴切、明确与含糊、有用与没有用处的区别。概念只是用以描述现实的某些相关的方面,并进而‘构成所研究的事物的定义(规定性)的工具’”。[5]前述对权利的多种阐释都反映了不同学派学者对权利考察的不同偏重点,都反映了蕴涵在权利中的重要因素,从这些不同角度来检视权利,有助于我们能更好地更深刻更全面地了解权利。也有学者归纳出了权利包含的五个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并认为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来阐释权利概念,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6]。上述关于权利的几种学说来源于从不同角度对于权利的认识和定位,不存在正误之分,而这些学说为我们认识和理解环境权的内涵,进而省视环境侵权及侵权救济提供了不同的理论视角。现实中,权利冲突的情况一般会以以下几种情况出现:应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侵权即为权利冲突。笔者在既有的著述中,曾经在上述几种权利冲突的解释框架下,分别研究了环境权保障与救济的具体体现、类型及其内容[7],这是基于在我国当前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体系中,环境权的理论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的内涵众说纷纭,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也歧见众多,进而,在普遍的环境权法定化程度不高的制度语境下,哪些具体环境权已经和需要进入立法上升为法定权利,也是见仁见智。由此,在研究如何通过设置环保法庭以实现环境侵权救济之前,需要深入研究环境权的属性定位进而进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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