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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与优化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环境侵权纠纷成为了当前我国社会争议的焦点。而其他零星论述集中于对陆续成立的环保法庭的报道。民法学界众多学者的研究为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提供了分析范式,上述诸位环境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拓展研究作出了卓越贡献。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与优化分析

近年来,环境侵权纠纷成为了当前我国社会争议的焦点。2009年底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出台或修订也加大了环境纠纷解决和环境权益保障与救济的力度,多个省市陆续试点建设环保法庭则是一个实践创新,以期解决环境侵权救济不理想的现状。学界现对此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环保法庭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于环保法庭的深入的系统研究鲜见,仅有台湾学者吴嘉兴所著《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和澳大利亚的鲍尔·L.斯特恩的《法官在裁判环境与发展案件时面对的主要问题》等,引介性的文献还有丁晓华的《澳大利亚的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治论丛》2005年第2期)和董燕的《从澳大利亚土地环境法院制度看我国环境司法机制的创新》(《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土地和环境法院制度。沈跃东的《可持续发展裁决机制的一体化——以新西兰环境法院为考察对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介绍了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并且,目前关于环保法庭的研究文献中,论文虽有不少,但尚无专著对环保法庭的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总结。

当前关于环保法庭的研究主要限制于论述设立环保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或者是介绍国外的环境法院的设置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以及提出一些建设环保法庭的宏观制度构想和政策建议,尚没有很深入的理论阐述与制度分析。就当前的研究简单梳理,蔡守秋教授的《关于建立环境法院(庭)的构想》(《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分析了在我国建设环境法院(庭)的必要性、重要性、法律依据和制度构想;陈泉生教授等在《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东南学术》2010年第5期)研究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意义、指导思想、特征、法律依据和设立构想;黄辉的《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组织的理论思考》(《东南学术》2010年第5期)研究了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组织的必要性、可行性、难点和对策分析;高洁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环保法庭的生命力——中国环保法庭的发展与未来》(《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9日)较为全面地对既有的几家环保法庭的成立时间、契机、主要案件类型以及受理案件范围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梳理,得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应当作为环保法庭的生命力与未来发展方向的结论。刘超的《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和孙茜的《对设立环保法庭的几点法律思考——以贵阳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从专业角度研究了环保法庭的相关理论问题。而其他零星论述集中于对陆续成立的环保法庭的报道。

2.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的研究(www.xing528.com)

学界对于环境侵权救济有不少研究。综观当下对于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论述,在民法学界,基于民法理论和制度构建的私权保障属性,既有的研究主要通过扩大化解释侵权法理论,拓展侵权救济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路径来救济环境侵权。基于学科属性,这种理论和制度路径,在尚没有充分重视环境侵权行为的同时侵害了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的特性,也不能呼应环境侵权救济的独特的法律需求,不能为环境公益的保障与实现提供救济通道,环境救济的个体性也与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性诉求格格不入。

在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侵权救济也有不少研究,在较有代表性的论著中,吕忠梅教授在《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求是》2008年第12期)、《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论纲》(《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中体系地提出并论证和构建了完整的包括环境纠纷解决与侵权救济的诉讼与诉讼替代机制,并在《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论述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和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吕忠梅教授倡导的环境法与民法沟通与协调的思想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需要在此框架下对于具体内容有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另外,曹明德教授所著的《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民事责任方式等方面深入研究了环境侵权法;王明远教授所著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侧重从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域外比较法的角度研究环境侵权救济;邹雄教授所著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从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社会化救济制度、行政机关救济职能以及域外比较法的角度研究环境侵权救济。

还有不少文献研究了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相关内容,比如,我国台湾的学者邱聪智的《公害法原理》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对环境侵权作了一些研究,陈慈阳的《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叶俊荣的《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日本原田尚彦的《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atricia Thomas的Environmental Liability(1991年)、Daniel A.Farber的The Story of Boomer:Pollution and the Common Law(2004年)、Jessica A.Duncan的Coastal Justice:The Case for Public Access(2004年),等等,都涉及到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机制的相关内容,其论述可作为研究中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机制体系的重要参考。

民法学界众多学者的研究为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提供了分析范式,上述诸位环境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拓展研究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对于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研究不能停留于既有研究的成果上,至少现有的研究还存在一些拓展的空间:第一,现有民法侵权法研究中对于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探讨,将环境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害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纳入传统侵权救济机制,强调了共性,没有突出其本质的差异性,只能救济环境权利体系中私权性质的部分,而环境权利体系中体现环境公益的、亟待社会性救济的部分还需要进行专门的机制创新;第二,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研究已经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的某些重要的规则、方法作出了研究,但还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体系,更遑论对于此一机制体系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阐发;第三,鲜见在总结环境权利属性和环境侵权行为特殊性的基础上,专门考察环境侵权救济的独特法律需求,进而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第四,现有的研究对于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建议基本上都从完善传统侵权法律理论的角度展开的,鲜有对于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机制的具体构建。因此,本书试图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总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内在诉求与本质规律出发,研究环境侵权救济提出的制度需求和突破当前环境侵权救济的机制与制度困境,归纳当前的法律机制与司法程序在解决环境纠纷、救济环境权益中的现状与问题,进而研究当前增设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司法实践创新的绩效、机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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