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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后续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一个当事人相互沟通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成果的过程,从中可能创造出一些新的技术成果。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上述合同条款双方均履行完毕。因此,顺风公司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顾问小组无关。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后续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一个当事人相互沟通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成果的过程,从中可能创造出一些新的技术成果。对这些新创造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约定其归属、分享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着“谁完成,谁拥有”原则解决。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案例分析

[案情]

顺风科技开发公司欲开发一个“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专家系统”,决策作出后,与一顾问小组签订了解释咨询合同。合同约定,顾问小组对“专家系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评估该项目所需费用、投资和实施后可取得的技术经济效益,咨询方式为顾问小组对咨询题目提交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咨询报告,期限为合同签字后一个月之内。顺风公司的义务为:提供充分和必要的资料、数据及有关协作事项,支付咨询活动的一切经费和一次性支付报酬2万元。

上述合同条款双方均履行完毕。数月后,顺风公司开发的“专家系统”软件正式发表并投放市场,但因价格高、难以推广等原因,市场销售情况并不好,不仅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而且连开发投资也没有收回。在这种情况下,顺风公司认为这与顾问小组未能预测到不利情况有很大关系,顾问小组提交的咨询报告“报喜多,报忧少”,导致项目草率实施,遂提出要求收回2万元咨询报酬,顾问小组不依,双方遂起纠纷。

[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如何约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条款及如何验收履行义务的情况,明确法律对此规定的要点,在此基础上正确分析本案的纠纷。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本案的技术咨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顺风公司开发的“专家系统”因销售不好,造成投资无法收回的结果,完全是该公司自身决策失误造成的。首先,本案所涉技术咨询合同,是在顺风公司作出决策后,委托顾问小组对决策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而订立的,是先决策后论证,而不是决策以前的可行性分析;其次,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实施咨询方案发生的损失由谁承担作特别的约定。因此,顺风公司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顾问小组无关。

[值得注意的问题]

应特别注意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风险承担的约定,否则很容易在这类合同中产生纠纷。

(案例来源: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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