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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最终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值得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本案技术开发合同开发成果的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一)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最终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当事人共有。如一方当事人转让其共有的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当事人不得申请专利。

(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中,有大量的技术秘密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及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对这样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的,依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该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案例分析

[案情]

某厂(以下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来的成果归甲方使用。四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问题](www.xing528.com)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技术开发合同对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成果归属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而甲方作为委托人可以免费使用该项专利,如果乙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甲方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本案技术开发合同开发成果的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案例来源: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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