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作为合同的一种,技术合同的订立应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如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此外,技术合同的签订,还应遵循其自身特有的一些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这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遵守的特定原则,说明如下:
科学技术只有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才能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而技术合同正是这一结合的桥梁,以产品工艺更新、技术改造、专业技术指导为内容的技术合同,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合同法还规定妨碍技术进步、非法垄断技术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法对非法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转让权、使用权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处理原则、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技术合同的形式
技术合同是诺成合同,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法律对技术合同的形式,根据不同的技术合同种类,作不同的规定要求:
1.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上述采用书面的必要性表现在:首先,技术合同关系到当事人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如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技术情报保密等;其次,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产品,订立合同的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保持与价款的支付与一般合同也有不同;再次,技术合同还涉及国家对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实施。这些,如果采用口头约定形式确定,在发生纠纷时,证据不易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则对当事人更有利,还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归属为不要式合同,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均可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具体约定。
3.技术引进合同,为要式合同,应采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根据有关法规,技术引进合同当事人应书面订立协议,且技术引进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如果审批机关逾期未予决定的,视为申请有效。
实践中,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一般分主件和附件两部分。主件指当事人在订立、变更、解除技术合同时确定的主要条款的内容及双方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附件指对主体条款的内容所作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如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估报告、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案、表格、数据和照片等。我国国家工商局还制定有技术合同的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
(三)技术合同的条款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技术合同的条款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项目名称;②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③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④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⑤风险责任的承担;⑥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⑦验收标准和方法;⑧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⑩解决争议的方法;○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www.xing528.com)
另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估报告、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案、表格、数据和照片等,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2月22日,甲方与乙方就柴油添加剂生产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万元。乙方也向甲方交付了有关技术资料、生产技术及配方,并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在按照乙方所提供的技术组织生产和销售后,用户对该产品反映不佳,造成大量退货和积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经查,乙方提供的油样分析报告、外特性测试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系伪造,而且有关部门明确规定该技术属于淘汰技术,在产业上不能应用。甲方以乙方所转让的技术有问题及采取欺骗手段订立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技术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技术转让合同对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对技术合同的原则要求,在此基础上判定本案的是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有关技术的实施情况证明是伪造的,由于原告不能完全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情况,而与被告订立合同。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欺诈。从实质讲,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被告的技术属于淘汰技术,不但技术本身有问题,而且实施该技术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有关部门明令其属于不得在产业上应用的技术。被告明知这一情况,仍然为了经济利益,欺骗原告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因此,该技术转让合同可判令其无效,并退还已收的技术转让费,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本案除应用合同法分则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规定外,还别忘合同法总则有关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他方当事人有隐瞒欺诈的行为。
(案例来源: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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