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居间,称为报告居间,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称为媒介居间。
2.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是信息媒介劳务合同。居间是为他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因此居间以劳务给付为标的,属于一种特别的劳务合同,居间人所实施的劳务,是信息的提供和订约的媒介。一个具体的居间活动可能是报告居间或媒介居间,也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两者互为对价,因而居间属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虽以其所媒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但居间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无须以标的物之交付为要件,并且居间合同的订立也无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为条件,所以,居间合同是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
(二)居间合同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www.xing528.com)
居间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他人订约充当媒介,其服务范围有限,而委托则是为他人处理事务,事务的范围种类很广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居间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为无偿合同;居间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而受托人在为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场合,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
2.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
居间与行纪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都是有偿合同,但两者也有显著的不同(见表9-5):
表9-5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比较
(1)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得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行纪人在履行合同时,必然与第三人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要依委托人的意思和利益对与第三人之法律关系的内容予以确定。
(2)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交易的信息或媒介,没有替委托人作有效意思表示的效力。最终决定订立合同的,是当事人(委托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行纪人虽然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愿作意思表示,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
(3)费用承担方面两者有不同。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费用,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的,由委托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在行纪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自己负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
(4)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
(5)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和报告义务,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无这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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