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性质上属商事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保管人须为由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在仓储活动中,为他人存储和保管仓储物的保管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须有仓储设备。即须有可用于保管和储存货物的基本设施。②须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即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
2.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表明,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一个区别。如果仓储合同已签订,仓储保管人即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便货物入库。(www.xing528.com)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对于仓储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有不同的看法。有认为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们倾向于认为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仓储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虽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或其他凭证,但开具仓单并非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保管人履行义务的表现。所以,仓储合同应为不要式合同。
4.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这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凭仓单提取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移转于他人。所以,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特别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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