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届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二)保管合同的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届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www.xing528.com)
保管合同的订立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可,不以特别方式为必要的合同形式,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履行后,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报酬,此为有偿的保管合同;在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并不要求寄存人支付代价,如宾馆免费为旅客保管物品等,此类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货约定不明,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目的或惯例也无法确定的,应认为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4.保管合同的标的为保管行为
保管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不是使保管人获得保管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故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应依约定合理妥善地看管保管物,不能对保管物加以改变、利用,也不能允许第三人加以改变、利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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