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货运合同的概念
货运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货运合同可以再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2.货运合同的特征
货运合同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自身的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此种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中,承运人除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外,还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方为完全履行义务。这与客运合同承运人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即算履行完全义务不同。
(3)货运合同的风险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货运合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如实申报义务
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托运时,有对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灯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以便承运人填写货物运输的有关单据,决定运输线路、核定运费等。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交有关文件及说明义务
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提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要文件,如木材运输需要有出省的准运证,进出口动植物运输需要有动植物检疫证,等等。这些证件应当由托运人提供,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如托运人不提供的,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3.妥善包装的义务
货运合同对货物的包装方式有约定的,托运人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的义务。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如果托运人不按上述要求方式包装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如因包装本身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应自负其责任。
4.托运危险品时的特别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品妥善包装,作警示性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措施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政府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
在承运人完全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按照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有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支付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按时运输的义务
承运人应约定,按时受领托运物并将其运送交至收货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运输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承运人应依习惯或合理期间内履行运输义务,否则因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2.安全运输的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至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3.对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承运人自受领所运货物起至交付时止,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货物,如防止被雨淋、防盗、妥善装卸、放置等。因承运人违反该义务给货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通知义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负有及时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才负有上述的通知义务。如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四)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义务
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货运合同的签订,但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签订货运合同的约束。收货人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等费用。
收货人不及时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提存货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即无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通过现有证据,如运输合同也无法确认谁是收货人,以及虽有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但根据现有证据,包括货运合同及主张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为收货人等情形;二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2.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准确、完好。收货人应在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无明确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如发现货物存在毁损等情况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承运人已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3.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
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托运人在发站向承运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约定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运人未支付的,收货人应当支付。在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也应支付。
(五)货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运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
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经将货物交付收货人,货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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