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客运合同的成立和旅客的基本义务

客运合同的成立和旅客的基本义务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客运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客运合同旅客的基本义务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才能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并可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客运合同的成立和旅客的基本义务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客运合同的概念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有关旅客运输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班次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旅客支付相应运输费用。

2.客运合同的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送旅客的运输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3)客运合同是标准合同。旅客只需向承运人提出相应的旅行条件,承运人出售客票合同即成立。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是客票,这是承运人打印的标准格式的旅客乘车、乘船、乘机的旅行凭证。

(二)客运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客运合同的成立大致有以下情形:

(1)在采用先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线路等要求为要约,承运人出售旅客合乎其要求的客票为承诺,旅客付款承运人交付客票时,合同成立。这是客运合同成立的一般情形。

(2)旅客先上车(船),后补票的,客运合同自旅客上车(船)时即告成立,因为此时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乘运达成合意,旅客补票是书面确认。

(3)预订客票的,旅客的预订行为魏预约合同,旅客要求取票或承运人送票为要约,交付客票(签收客票)为承诺,合同自双方交接客票时成立。

(三)客票的法律性质

客票包括车票、船票和机票,是承运人与旅客证件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基本证明。客票的法律性质表现为:

1.客票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客票不仅表明旅客乘坐车(船、飞机)的班次、时间,而且其中还表明了旅客的旅行费用。承运人出售客票,实际上是承认了客票的相应价值。客票的有价证券性还表现在客票在乘坐前可以自由转让给他人(机票除外,因航空管理原因)。

2.客票具有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

旅客付款取得客票,在旅客逾承运人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一张小小的客票,就是一份法律文书,是承运人与旅客关系的证明。

(四)客运合同旅客的基本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才能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并可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客运合同不仅约定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而且要约定将旅客的行李随同送达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否则应办理托运手续。(www.xing528.com)

3.不得携带或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旅客违规携带、夹带违禁品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夹带违禁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五)客运合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有义务向旅客披露与旅客运输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运输时刻表,各种车次、班次、航次的名称、代号和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旅行须知;票价;安全注意事项;允许携带物品的重量等等,如果因承运人信息披露不够而导致纠纷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按约定运送旅客义务

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次等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已成为客运合同的内容,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3.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不仅是道义责任,也是法律要求。因为旅客在旅行途中,完全处于承运人的管理之下,当遇有紧急情况时,承运人的工作人员负有帮助和解决的责任。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安全运送义务

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表明,承运人应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限于正常购票乘运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坐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为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本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退票。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

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