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一节规定了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一般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不得拒绝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该条是关于对承运人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公共运输的特点是有明确的运输时间表,由运输的线路和工具,为社会每个人提供服务。相对于公共运输是为企业自身服务的内部运输。对于从事公共运输业的企业来说,应当按照其向社会作出的运输承诺承担运输责任,对于旅客、托运人按照其公布的运输条件而要求运输时,不能不提供运输服务。拒绝提供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发生自己不能按照已经公布的运输条件运输的特殊情况的,可以排除这一义务性要求,但应提前公布。
(二)承运人有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在合理期间的安全运输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安全,二是正点。承运人要把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到旅客、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承运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运输条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正点,就是按照规定的运输期限将旅客、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约定的运输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承运人应当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旅客、货物运到目的地;没有约定期间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三)承运人按照适当的线路运输的义务(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线路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不得擅自绕道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最有效的方式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四)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通常,旅客票款在购票时已经支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在托运时也要支付,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到站时由收货人支付。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行为,属于违约,对因此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这是承运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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