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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建设单位投资的非经营性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强制性的书面形式的规定,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承包的标的主要是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的特点,而且“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就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相当高的建设能力和条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相互密切配合。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例如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等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有限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该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国有建设单位投资的非经营性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并且承包人是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相应的工程。自然人个人既不能为发包人,也不能为承包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无效。

2.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强制性的书面形式的规定,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承包的标的主要是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的特点,而且“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就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相当高的建设能力和条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相互密切配合。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明确自己的义务,分清责任,在发生纠纷时也“有据可查”。

3.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承包建设的标的只能是属于基本建设的工程而不能是其他的工作。由于基本建设工程有着特殊的要求和意义,承包人承揽的工作不同于承揽合同承揽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才成为与承揽合同不同的独立的一类合同。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的,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受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4.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需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法律都有特别的要求。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的履行中一般要由监理人监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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